军队文职人员休假探亲全指南:规定解读与路费报销详解
一、年休假 文职人员自录用首年起即可享受年休假。具体天数根据累计工龄确定: • 累计工作不满10年,年休假10天; • 满10年不满20年,年休假15天; • 满20年及以上,年休假25天。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增加年休假天数: • 在常规动力舰艇或空勤岗位工作,增加10天; • 在战略导弹部队、试验训练基地等存在核辐射风险的岗位工作,增加20天; • 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地区工作,增加20天; • 单位驻地非西藏或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,但常年赴该类地区执行任务且年累计超180天,增加2...
一、年休假
文职人员自录用首年起即可享受年休假。具体天数根据累计工龄确定: • 累计工作不满10年,年休假10天; • 满10年不满20年,年休假15天; • 满20年及以上,年休假25天。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增加年休假天数: • 在常规动力舰艇或空勤岗位工作,增加10天; • 在战略导弹部队、试验训练基地等存在核辐射风险的岗位工作,增加20天; • 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地区工作,增加20天; • 单位驻地非西藏或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,但常年赴该类地区执行任务且年累计超180天,增加20天; • 在西藏海拔低于4500米或其他省区海拔3000米以上、低于4500米地区工作,军龄不满25年增加40天,满25年增加50天; • 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,军龄不满25年增加50天,满25年增加60天。 累计工作时间含军队及地方单位工龄,需凭档案、社保记录、劳动合同等有效材料证明。
二、探亲假
文职人员单位驻地与配偶、父母或抚养人户籍地(含军队人员驻地、离退休安置地)不在同一地级市(地区)且实际不共同生活的,自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可享受探亲假,具体由用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认定。 探亲假天数规定如下: • 探望配偶,每年35天; • 已婚探望父母或抚养人,每年15天; • 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或抚养人条件,如配偶与父母/抚养人同地,假期35天;异地则40天; • 未婚、离异或丧偶探望父母或抚养人,每年25天。 符合以下条件可增加探亲假天数: • 在核辐射风险岗位工作,增加10天; • 在青海海拔低于3000米地区工作,增加10天; • 单位驻地非高原地区但常年赴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执行任务年累计超180天,增加10天。 同时符合多项增加年休假或探亲假情形的,按增加天数最长的一项执行,不叠加。
三、寒暑假
在院校工作或脱产学习的文职人员,按院校安排休寒暑假。寒暑假总天数达到或超过应休年休假、探亲假天数的,视为休满;未达到的,在院校工作的安排补休,脱产学习的不补休。
四、出国(境) 因公出国(境)执行任务或留学的,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休假;因私出国(境)的,出国时间从年休假或探亲假中扣除,达到应休假天数的视为休满。
五、疗养 参加专项疗养或特勤疗养的天数计入年休假或探亲假假期。
六、节假日与公休日调休 休年休假、探亲假期间,公休日计入假期,法定节假日不计入;调休的调休时间不计入假期。休其他假期间,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均计入。经批准在节假日离开驻地的,离队时间不计入假期。
七、其他规定 • 同年内符合年休假和探亲假条件的,仅可选择一项;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可与年休假或探亲假累加; • 年休假、探亲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(不超过2次),一般不得跨年度安排,除非单位年度待战戒备超180天; • 试用期内不安排年休假或探亲假; • 赴外地休年休假的往返路途时间计入假期; • 探亲假一次性休完的往返路途时间不计入假期,因工作分段休的不计入,因个人原因分段休的计入; • 因单位调整、工作调动或婚姻状况变化等,需折算并调整假期; • 除执行作战、战备或重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,不得随意中止或召回休假人员,否则须补休; • 事假按工作日扣除年休假或探亲假天数; • 病假根据工龄和请假天数影响年休假与探亲假享受资格,连续病假超90天停发工作性津贴; • 婚假10天;产假188天(高原地区308天),流产根据孕期享受15或42天产假;男方可享30天护理假; • 育有三岁以下婴幼儿每年享5天育儿假;独生子女且父母一方满60周岁每年享5天独生子女假。
八、探亲路费 符合探亲条件者按以下规定享受路费保障: • 探望配偶:每年2次往返路费; • 探望父母或抚养人:每年1次往返路费; • 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/抚养人条件:根据是否同地累计保障。 探亲路费含交通补助、中转住宿补助和途中伙食补助,按军队标准包干发放。交通补助按里程计发,中转住宿补助每人每天350元,途中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。路费发放按当年1月1日情况核定,年内条件变化的重新核定并补差。
九、未休假经济补偿 因工作未休或未休满年休假/探亲假的,可享受经济补偿,按日工资和未休天数计算,通常不超过本人当年月平均工资。以下情况不享受补偿: • 未按规定申报休假计划; • 个人主动放弃休假; • 待岗或休息天数达到假期天数; •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未休假。 补偿计算公式: 未休假经济补偿 = (全年应发基本工资 + 基本津贴补贴 + 奖励工资)÷ 261 × 未休天数 年度月平均工资 = (全年应发基本工资 + 基本津贴补贴 + 奖励工资)÷ 12


